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5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燦奎 律師
- 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張奕群 律師
戊○○
上列當事人間未依核定事業擴展計畫使用事件,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經訴字第09806106010號訴願決定」,應更正為「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經訴字第09806106010號及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經訴字第09806106390號訴願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