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高捷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益民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台財訴字第096001075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989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3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稅捐稽徵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2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