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失補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璟澍企業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28號原 告 璟澍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失補償事件,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96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 度判字第1449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8月17日上午 10時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