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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28號

損失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茂修林金本莊金昌

原告
璟澍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水利署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失補償事件,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96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449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8月17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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