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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4號

補償金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沈應南王德麟許武峰

上訴人
即原告
彭嬌英

 彭兆英

 彭吳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補償金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1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21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即原告彭吳群於99年12月3日上訴狀,並未簽名或蓋章,該上訴狀具狀人欄原告彭吳群處係蓋「彭秋英」之印章,並不合法,亦請併予補正,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4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補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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