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52號
- 原告
- 法益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勞訴字第099000552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下同)99年7月6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9年7月7日起,算至99年9月6日(星期一)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9年9月14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