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90號

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劉錫賢

上訴人
吳榮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19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9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食品衛生管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