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彭嬌英
彭兆英
彭吳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補償金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1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21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即原告彭吳群於99年12月3日上訴狀,並未簽名或蓋章,該上訴狀具狀人欄原告彭吳群處係蓋「彭秋英」之印章,並不合法,亦請併予補正,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