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3號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世卿 訴訟代理人 陳貴端 會計師 易昌運 會計師 翁雅欣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蘇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99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9年12月22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1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蔡 宗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