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改採直接扣抵法申報並退還溢繳稅款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沈應南、許武峰、王德麟
- 法定代理人蔡其建、鄭義和
- 原告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2號原 告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其建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曾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改採直接扣抵法申報並退還溢繳稅款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9002358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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