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70號
- 原告
- 法益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永志
- 被告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代表人
- 王如玄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並經行政訴訟法第18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就業服務法事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83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符法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