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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70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沈應南王德麟許武峰

原告
法益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永志
被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表人
王如玄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並經行政訴訟法第18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就業服務法事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83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符法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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