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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二字第30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劉錫賢劉錫賢

和解筆錄

99年度訴更二字第30號

原告
張玉秀
訴訟代理人
方文寶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李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訴更二字第00030號贈與稅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上午8時5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 劉錫賢

通 譯 張玉倩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 張玉秀  未到訴訟代理人 方文寶 會計師  到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鄭義和  未到訴訟代理人 李佳欣  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94年11月15日中區國稅法二字第0940059438號復查決定所核定變更之贈與總額51,858,532元,經兩造協議後同意註銷其中合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贈與金額12,976,923元及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贈與金額20,722,964元,合計33,699,887元;另新合晟建設有限公司之贈與金額18,158,645元,則維持上開核定。

二、原告同意繳納贈與稅3,868,939元。計算式如下:

(1)贈與金額51,858,532元-和解同意註銷金額33,699,887元=和解後之贈與金額18,158,645元。

(2)(和解後之贈與金額18,158,645元-免稅額1,000,000元)×34%-累進差額1,965,000元=和解後之應納稅額3,868,939元。

三、原告同意負擔一切訴訟費用。上列筆錄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讀,各無異議認無誤後簽名。原 告訴訟代理人 方 文 寶被 告訴訟代理人  李 佳 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受 命 法官 劉 錫 賢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杜秀君

書 記 官 杜 秀 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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