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二字第30號
和解筆錄
99年度訴更二字第30號
- 原告
- 張玉秀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寶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鄭義和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訴更二字第00030號贈與稅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上午8時5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 劉錫賢
通 譯 張玉倩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 張玉秀 未到訴訟代理人 方文寶 會計師 到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鄭義和 未到訴訟代理人 李佳欣 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94年11月15日中區國稅法二字第0940059438號復查決定所核定變更之贈與總額51,858,532元,經兩造協議後同意註銷其中合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贈與金額12,976,923元及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贈與金額20,722,964元,合計33,699,887元;另新合晟建設有限公司之贈與金額18,158,645元,則維持上開核定。
二、原告同意繳納贈與稅3,868,939元。計算式如下:
(1)贈與金額51,858,532元-和解同意註銷金額33,699,887元=和解後之贈與金額18,158,645元。
(2)(和解後之贈與金額18,158,645元-免稅額1,000,000元)×34%-累進差額1,965,000元=和解後之應納稅額3,868,939元。
三、原告同意負擔一切訴訟費用。上列筆錄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讀,各無異議認無誤後簽名。原 告訴訟代理人 方 文 寶被 告訴訟代理人 李 佳 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受 命 法官 劉 錫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