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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二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贈與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劉錫賢劉錫賢
  • 法定代理人
    鄭義和

  • 原告
    張玉秀
  •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和解筆錄 99年度訴更二字第30號 原   告 張玉秀 訴訟代理人 方文寶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李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訴更二字第00030號贈與稅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6月6日上午8時5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 劉錫賢 書 記 官 杜秀君 通 譯 張玉倩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張玉秀  未到 訴訟代理人 方文寶 會計師  到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  未到 訴訟代理人 李佳欣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94年11月15日中區國稅法二字第0940059438號復查決定所核定變更之贈與總額51,858,532元,經兩造協議後同意註銷其中合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贈與金額12,976,923元及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贈與金額20,722,964元,合計33,699,887元;另新合晟建設有限公司之贈與金額18,158,645元,則維持上開核定。 二、原告同意繳納贈與稅3,868,939元。計算式如下: (1)贈與金額51,858,532元-和解同意註銷金額33,699,887 元=和解後之贈與金額18,158,645元。 (2)(和解後之贈與金額18,158,645元-免稅額1,000,000元)×34%-累進差額1,965,000元=和解後之應納稅額3,8 68,939元。 三、原告同意負擔一切訴訟費用。 上列筆錄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讀,各無異議認無誤後簽名。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方 文 寶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李 佳 欣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書 記 官 杜 秀 君 受 命 法官 劉 錫 賢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書 記 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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