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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2號

上訴人
法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天松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仕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6月18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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