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6號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6號

原告
金大昌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厚德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李玲珊

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所爭執之系爭工程營收款,是否應列入民國89年之課稅申報,而原告就被告核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業已提起行政訴訟,而審酌本件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之裁判,須以系爭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定為準據,裁定命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已終結,此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124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12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更一字6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445號判決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