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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張升星
  • 法定代理人
    陳佳瑀、胡志強

  • 當事人
    新世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臺中市政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2號原   告 新世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原弘揚人力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佳瑀 輔 佐 人 秦申周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卓朝豐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2年2月19日上午11時於豐原辦公大樓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217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行政法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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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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