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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66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66號

原告
陳建樺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表人
陳聰乾
訴訟代理人
楊宗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本院101年度交字第66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行所載「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參佰元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法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6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