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66號
- 原告
- 陳建樺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陳聰乾
- 訴訟代理人
- 楊宗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本院101年度交字第66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行所載「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參佰元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法庭法 官 陳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