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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90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90號

原告
明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陳芬宜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豐監稽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裁判費。

行政法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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