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90號
- 原告
- 明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陳芬宜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豐監稽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裁判費。
行政法庭法 官 陳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