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6號
- 原告
- 金大昌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厚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玲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慈美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珊
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所爭執之系爭工程營收款,是否應列入民國89年之課稅申報,而原告就被告核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業已提起行政訴訟,而審酌本件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之裁判,須以系爭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定為準據,裁定命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已終結,此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124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12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更一字6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445號判決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