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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8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8號

上訴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鄭義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2年3月7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