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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5號

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5號

原告
江雅鈴
輔佐人
謝國琛
被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黃美娜
訴訟代理人
王永慶
訴訟代理人
張美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5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食品衛生管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