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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2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2號

上訴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黃士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5 月21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7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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