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及罰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16號原 告 陳振和 訴訟代理人 黃鴻隆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謝幸珒 彭明珊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及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原告所取得之所得是否屬於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為準據,裁定命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8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8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 訴字第208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76號判決核閱 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