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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20號

綜合所得稅及罰鍰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20號

原告
莊淑欣
訴訟代理人
黃鴻隆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謝幸珒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及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原告所取得之所得是否屬於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為準據,裁定命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8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8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8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76號判決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2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及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