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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26號

營業稅及罰鍰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26號

原告
中華客家土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益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阮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及罰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2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2月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2月23日送達上訴人(103年2月13日寄存於豐原派出所,經1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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