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 代表人
- 吳志揚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林佳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2月6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1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