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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9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代表人
吳志揚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林佳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2月6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1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9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