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7號
- 原告
-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 代表人
- 吳世瑋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阮清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營業稅加計利息事件,對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