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130號原 告 新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9條之9、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究係對何一機關之何一行政處分不服。且本件當事人亦有錯誤,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07條第2 項,命原告補正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