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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張升星

  • 原告
    新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130號原   告 新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9條之9、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究係對何一機關之何一行政處分不服。且本件當事人亦有錯誤,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07條第2 項,命原告補正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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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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