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130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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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9條之9、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究係對何一機關之何一行政處分不服。且本件當事人亦有錯誤,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07條第2項,命原告補正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