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及罰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7號上 訴 人 蕭潮陽即美家企業社 被上訴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阮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及罰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0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0月9日提起上訴,僅於上訴狀內記載「理由後補」,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