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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9號

國家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29號

原告
王維
被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
代表人
劉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判決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原告誤植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協和派出所)賠償新臺幣12萬元,並未提起行政訴訟,經核純屬國家賠償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參照),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9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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