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29號
- 原告
- 王維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
- 代表人
- 劉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判決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原告誤植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協和派出所)賠償新臺幣12萬元,並未提起行政訴訟,經核純屬國家賠償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參照),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