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罰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1號原 告 洪聰明即展興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