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張升星
- 法定代理人高阿在
- 原告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號原 告 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阿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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