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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3號

環境教育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23號

原告
陳展南
被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洪正中
訴訟代理人
藍威麟

      周宗旻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教育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1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104年度簡字第123號環境教育法事件之裁判,其前提在於被告認定通洲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而以民國104年6月3日中市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罰鍰之處分,是否應予撤銷,而通洲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就系爭處分業已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104年度訴字第411號)。本院審酌本件違反環境教育法事件須以系爭處分為準據,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環境教育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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