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5號
- 原告
- 億欽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義欽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 代表人
- 陳瑜朗
- 訴訟代理人
- 陳舜杰
莊上慶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日所為104年度簡字第45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甲、程序部分所載「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之代表人由曾清煙變更為宋汝堯,茲據被告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應更正為「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之代表人由曾清煙變更為宋汝堯、陳瑜朗,茲據被告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