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1號
- 上訴人
- 晨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昇浩
- 訴訟代理人
- 王健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昱嵐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9月14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