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2號
- 原告
- 晨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昇浩
- 訴訟代理人
- 王健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昱嵐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昱澤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慈美
- 訴訟代理人
- 蔡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罰鍰事件,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82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阮清華」,應更正為「許慈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