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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1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1號

上訴人
晨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昇浩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昱嵐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9月14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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