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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2號

稅捐稽徵法罰鍰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2號

原告
晨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昇浩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昱嵐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蔡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罰鍰事件,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82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阮清華」,應更正為「許慈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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