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59號
- 原告
- 陳碧蘭
- 訴訟代理人
- 劉永彬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慈美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所為104年度簡字第59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四所載「…期間,向本院台中簡易庭…」,應更正為「…期間,共有人李日隆向本院台中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