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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9號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楊嵎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59號

原告
陳碧蘭
訴訟代理人
劉永彬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黃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所為104年度簡字第59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四所載「…期間,向本院台中簡易庭…」,應更正為「…期間,共有人李日隆向本院台中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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