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精湛
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106年度簡字第63號
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遵期如數補繳。
二、前開上訴程式欠缺之事項,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