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440號原 告 黃森杰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作成附表所示之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號牌ABY-2373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在民國102年10月16日至104年9月23日原告登記為 所有人期間,於附表所示編號1至45、編號47至51、編號54 之違規時間、地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違規事由,遭舉發機關逕行舉發車主即原告,原告於未於到案期限內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推定原告有過失 ,並裁處原告附表編號1至45、編號47至51、編號54所示裁 罰。另原告於附表編號46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騎乘號牌391-NGX普通重型機車,因「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 違規行為,遭舉發機關當場攔停舉發,被告並裁處原告附表編號46所示裁罰。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103年11月1日起借友人白秉燃間因工作需求使用,導致違規紅單等54件,發存證信函給友人白秉燃但置之不理,有檢附違規紅單明細及台中沙鹿簡易庭判決損害賠償,但主文並沒有記載違規責任歸屬誰,原告主張將違規紅單及ETC等移轉至友人白秉燃之名下等語,並聲明: 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程序答辯部分(附表編號1至51、編號54):原告於附表編 號1至51及編號54共52件違規行為,均經被告裁決並合法送 達在案,惟原告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遲至106年12月12日日始具狀提出行政訴訟,顯已逾越得提出訴訟 之法定期間,故原告已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 用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且原告起訴期間為法定之不變期間,依法逾期無從補正,故原告之起訴顯不具備程序要件,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㈡實體答辯部分(附表編號52、53): ⒈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及第2項第9款、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第2 項及第4項、規費法第8條第1款、第14條第1款等規定。 ⒉本件原告對於違規事實並不爭執,惟主張車輛借用友人使用,應轉罰其友人云云,被告認不足採,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 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依條文內容可知,對於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 公路或橋樑,汽有所有人或駕駛人均有繳費義務。 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及「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本件原告主張應歸責友人,即應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即105年8月10日前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惟原告自始均未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後段處罰原 告自無違誤。 ⒋再者原告提供之民事判決僅記載兩造間給付修理費用,並未記載違規日期、時間、系爭車輛由何人駕駛,被告尚難僅憑該等資料,逕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 ㈢被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附表編號1至51、編號54所示裁決書部分: ⒈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並依 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 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第1項)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 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第3項)應受送達人或其 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第1 項)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2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 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⒉查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於103年6月6日至104年7月27日期 間,於附表編號1至45、編號47至51、編號54所示違規時 間、地點之違規事由,遭舉發機關逕行舉發車主即原告,原告於未於到案期限內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告即據以裁罰原告,上開裁決書分別於104年8月6日起至106年10月5日止之期間內送達原告 ,此有裁決書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54頁反面至第189、191至193、196頁)附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 間應分別自104年8月7日以至106年10月6日起,扣除在途 期間3日,算至104年9月8日以至106年11月7日即已屆滿;又原告騎乘號牌391-NGX普通重型機車,於附表編號46所 示違規時間、地點之違規事由,遭舉發機關當場攔停舉發,被告並據以裁罰原告,並經原告本人於105年11月11日 收受該裁決書,此有該裁決書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90頁)附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5年11月12日起,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105年12月14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6年12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 文戳可按(見本院卷第5頁),均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 提起行政訴訟即非合法,且情形無從補正,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㈡關於附表編號52、53所示裁決書部分(被告106年11月8日中市裁字第68-ZGR078733號、第68-ZGQ178256號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 ⒈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百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查原告係於102年10月16日起至104年9月23日止過戶登記 為系爭車輛之所有人,於104年8月2日、104年8月4日,其所有系爭車輛,行經國道三號霧峰(台3線、太平-台74)-中投、國道三號霧峰系統(連接國6)-霧峰高速公路, 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無預儲帳戶致未完成扣款),經通知補繳,迄繳費期限104年10月26日 屆至仍未補繳而違規,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快官分隊員警認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對車主即原告掣開國道警交字第ZGR078733號、第ZGQ17825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予以逕行舉發,被告並於106年11月8日以原處分裁罰原告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國道警交字第ZGR078733號、第ZGQ17825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原處分及送達證書、汽車車主歷史查詢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130、194-195、196頁反面),並為原告所不爭執,是原告所有系爭車輛 於上開時、地,確有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情事,應堪認定。 ⒊原告雖主張違規裁罰應轉歸責於實際使用人白秉燃云云,惟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第1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第4項)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 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其立法意旨,無非在將行政處罰歸於實際應負責任之人,以符公平正義,並使實際應負責之人能知所警惕避免再犯,惟因慮及監理及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處罰係大量而反覆性之行政行為,處罰機關礙於人力、時間之短絀,有時難以一一詳究違規者為何人,相較之下受處分人時間、人力較為寬裕,且受處分人對於實際駕駛者為何人多知之甚詳,相關證據及證明文件亦均在受處分人掌握之中,具有資訊上之優勢,若容許受處分人僅泛稱係他人駕駛而不提供足資識別之身分,又或稱為某人所為但不提出證據,則處罰機關勢需耗費大量時間勞力調查,仍恐一無所獲,此種責任之分配並非合理。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第1項復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亦即,汽車所有人於接獲舉發通知單後,應於到案日期前向裁罰機關告知真正之違規行為人,處罰機關將再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此即所稱轉移違規。再者,透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轉 移違規之規定,將交通違規責任歸責於行為責任人,雖可使確實行為違規者,為自己之交通違規責任負責。然立法者考量特定交通違規行為,屬於迅速且稍縱即逝之動態交通違規行為,舉發機關無法當場對實際違規之汽車駕駛人舉發,故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之舉證責任倒置規定。又因於逕行舉發違規之情形,處罰機關基於職權調查原則一般僅能查知汽車車籍登記之所有人,較無從查究實際汽車駕駛人為何人,而汽車所有人針對汽車駕駛人之釐清更能掌握正確資料,故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明文課予汽車所 有人直接協力義務,令其負有陳報違規汽車駕駛人為何人之義務。是以,就逕行舉發之案件,如汽車所有人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辦理轉移違 規,處罰機關依該條例「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之特別規定,以汽車所有人為違規之人而予以裁罰,使汽車所有人負最終處罰責任,自屬適法之決定。是原告為本件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自負有陳報違規駕駛人為何人之義務,但未依上開規定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依前揭說明,被告因原告逾期未依上開規定辦理,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以原處 分裁罰原告,洵屬有據。 ⒋至原告主張其於103年11月1日起將系爭車輛借訴外人白秉燃因工作需求使用,導致違規紅單,寄發存證信函給訴外人白秉燃,但不為置理,嗣經本院105年度沙小字第488號判決訴外人白秉燃應賠償損害云云,查本院105年度沙小 字第488號民事判決訴外人白秉燃應給付原告一定金錢及 其利息,惟該金錢給付之原因事實,業據原告於起訴狀自承並沒有記載違規責任歸屬誰云云,又存證信函記載之內容,僅為原告單方意思而以訴外人白秉燃為寄送通知之相對人,尚難認訴外人白秉燃即為實際駕駛人,是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於上開違規時間、地點,系爭車輛係由訴外人白秉燃駕駛,以推翻違規行為之推定過失責任,其就此部分主張,不足採信,自仍應由原告負違規責任甚明。 ㈢綜上所述,附表編號1至51、編號54所示裁決書,原告起訴 時已逾法定期限,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就附表編號52、53所示裁決書(被告106年11月8日中市裁字第68-ZGR000000號、第68-ZGQ178256號裁決書),原告所有系爭車輛確於上開時、地,有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以 原處分裁處原告,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洪菘臨 附表: ┌─┬──────┬────┬───┬──────┬───┬──────┬──────┐ │編│裁決書案號 │違規時間│違規 │舉發機關 │裁決 │舉發違規事由│ 處罰主文 │ │號│ │ │地點 │暨通知單號 │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中市裁字第68│103年 │臺中市│臺中市政府警│104年 │在多車道左轉│罰鍰900元並 │ │ │-G4H502773號│10月21日│國光路│察局 │07月 │彎,不先駛入│記違規點數1 │ │ │ │02時30分│、南門│中市警交字第│31日 │內側車道 │點 │ │ │ │許 │路口(│G4H502773號 │ │ │ │ │ │ │ │往大里│ │ │ │ │ │ │ │ │) │ │ │ │ │ ├─┼──────┼────┼───┼──────┼───┼──────┼──────┤ │2 │中市裁字第68│103年 │臺中市│臺中市政府交│105年 │在道路收費停│罰鍰300元 │ │ │-1G0000000號│11月07日│自由路│通局 │01月 │車處所停車經│ │ │ │ │10時27分│ │中市交停管字│21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許 │ │第1G0000000 │ │繳費 │ │ │ │ │ │ │號 │ │ │ │ ├─┼──────┼────┼───┼──────┼───┼──────┼──────┤ │3 │中市裁字第68│103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5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AQ401738號│11月15日│號機場│國道公路警察│01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系統(│局 │21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連接國│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2)- │ZAQ401738號 │ │ │ │ │ │ │ │桃園50│ │ │ │ │ │ │ │ │.9K等 │ │ │ │ │ ├─┼──────┼────┼───┼──────┼───┼──────┼──────┤ │4 │中市裁字第68│103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5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CP078578號│12月29日│號豐原│國道公路警察│01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大雅│局 │21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172.5K│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等 │ZCP078578號 │ │ │ │ ├─┼──────┼────┼───┼──────┼───┼──────┼──────┤ │5 │中市裁字第68│103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5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CP078853號│12月30日│號豐原│國道公路警察│01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大雅│局 │21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172.5K│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等 │ZCP078853號 │ │ │ │ ├─┼──────┼────┼───┼──────┼───┼──────┼──────┤ │6 │中市裁字第68│103年 │臺中市│臺中市政府警│104年 │一、轉彎不依│罰鍰5400元並│ │ │-GJ0000000號│12月07日│臺灣大│察局第一分局│12月 │標誌、標線、│記違規點數2 │ │ │ │19時16分│道二段│第GJ0000000 │09日 │號誌指示 │點 │ │ │ │許 │與忠明│號 │ │二、違反處罰│ │ │ │ │ │南路口│ │ │條例之行為,│ │ │ │ │ │ │ │ │不聽勤務人員│ │ │ │ │ │ │ │ │制止 │ │ ├─┼──────┼────┼───┼──────┼───┼──────┼──────┤ │7 │中市裁字第68│103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5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CP071240號│12月07日│號大雅│國道公路警察│01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台中│局 │21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台灣│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大道)│ZCP071240號 │ │ │ │ │ │ │ │177.4K│ │ │ │ │ │ │ │ │等 │ │ │ │ │ ├─┼──────┼────┼───┼──────┼───┼──────┼──────┤ │8 │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CP080783號│01月03日│號台中│國道公路警察│06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台灣│局 │29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大道)│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南屯│ZCP080783號 │ │ │ │ │ │ │ │180.2K│ │ │ │ │ │ │ │ │等 │ │ │ │ │ ├─┼──────┼────┼───┼──────┼───┼──────┼──────┤ │9 │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CP081313號│01月05日│號豐原│國道公路警察│06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大雅│局 │29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172.5K│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 │ZCP081313號 │ │ │ │ ├─┼──────┼────┼───┼──────┼───┼──────┼──────┤ │10│中市裁字第68│104年 │臺74線│臺中市政府警│105年 │汽車行駛快速│罰鍰5200元並│ │ │-G5H030053號│01月05日│北上太│察局 │01月 │公路速度超過│記違規點數1 │ │ │ │00時13分│平25.9│中市警交字第│21日 │規定最高速限│點 │ │ │ │許 │公里交│G5H030053號 │ │(20公里以上│ │ │ │ │ │流道 │ │ │未滿40公里)│ │ ├─┼──────┼────┼───┼──────┼───┼──────┼──────┤ │11│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CP083461號│01月12日│號大雅│國道公路警察│06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台中│局 │29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台灣│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大道)│ZCP083461號 │ │ │ │ │ │ │ │177.4K│ │ │ │ │ │ │ │ │等 │ │ │ │ │ ├─┼──────┼────┼───┼──────┼───┼──────┼──────┤ │12│中市裁字第68│104年 │臺中市│臺中市政府警│104年 │汽車駕駛人行│罰鍰2400元並│ │ │-G5H109826號│02月19日│向上路│察局 │12月 │車速度,超過│記違規點數1 │ │ │ │00時22分│五段與│中市警交字第│11日 │規定之最高時│點 │ │ │ │許 │精科五│G5H109826號 │ │速逾40公里60│ │ │ │ │ │路口(│ │ │公里以內 │ │ │ │ │ │往市區│ │ │ │ │ │ │ │ │方向36│ │ │ │ │ │ │ │ │0公尺 │ │ │ │ │ │ │ │ │處) │ │ │ │ │ ├─┼──────┼────┼───┼──────┼───┼──────┼──────┤ │13│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國道二隊 │105年 │汽車行駛高速│罰鍰5200元並│ │ │-ZBB756305號│03月02日│號141 │第ZBB756305 │03月 │公路速度超過│記違規點數1 │ │ │ │22時46分│ │號 │30日 │規定最高速限│點 │ │ │ │許 │ │ │ │(20公里以上│ │ │ │ │ │ │ │ │未滿40公里)│ │ ├─┼──────┼────┼───┼──────┼───┼──────┼──────┤ │14│中市裁字第68│104年 │臺74線│臺中市政府警│104年 │汽車行駛快速│罰鍰5200元並│ │ │-G5H147820號│03月12日│北上太│察局 │08月 │公路速度超過│記違規點數1 │ │ │ │05時14分│平25.9│中市警交字第│28日 │規定最高速限│點 │ │ │ │ │公里交│G5H147820號 │ │(20公里以上│ │ │ │ │ │流道 │ │ │未滿40公里)│ │ ├─┼──────┼────┼───┼──────┼───┼──────┼──────┤ │15│中市裁字第68│104年 │新莊區│新北市政府交│104年 │在道路收費停│罰鍰300元 │ │ │-1CR061351號│03月16日│富國路│通局 │10月 │車處所停車經│ │ │ │ │07時40分│ │北交營字第 │01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許 │ │1CR061351號 │ │繳費 │ │ ├─┼──────┼────┼───┼──────┼───┼──────┼──────┤ │16│中市裁字第68│104年 │新莊區│新北市政府交│106年 │在道路收費停│罰鍰300元 │ │ │-1CR061994號│03月30日│富國路│通局 │04月 │車處所停車經│ │ │ │ │08時14分│ │新北交營字第│11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許 │ │1CR061994號 │ │繳費 │ │ ├─┼──────┼────┼───┼──────┼───┼──────┼──────┤ │17│中市裁字第68│104年 │新莊區│新北市政府交│106年 │在道路收費停│罰鍰300元 │ │ │-1CR062068號│03月31日│富國路│通局新北交營│04月 │車處所停車經│ │ │ │ │08時22分│ │字第 │11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許 │ │1CR062068號 │ │繳費 │ │ ├─┼──────┼────┼───┼──────┼───┼──────┼──────┤ │18│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CP113690號│04月01日│號大雅│國道公路警察│04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台中│局 │11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台灣│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大道)│ZCP113690號 │ │ │ │ │ │ │ │177.4K│ │ │ │ │ │ │ │ │等 │ │ │ │ │ ├─┼──────┼────┼───┼──────┼───┼──────┼──────┤ │19│中市裁字第68│104年 │新莊區│新北市政府交│106年 │在道路收費停│罰鍰300元 │ │ │-1CR062146號│04月01日│富國路│通局 │04月 │車處所停車經│ │ │ │ │09時29分│ │新北交營字第│11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許 │ │1CR062146號 │ │繳費 │ │ ├─┼──────┼────┼───┼──────┼───┼──────┼──────┤ │20│中市裁字第68│104年 │臺中市│臺中市政府警│104年 │汽車駕駛人行│罰鍰2300元並│ │ │-G5H211546號│04月07日│向上路│察局 │09月 │車速度,超過│記違規點數1 │ │ │ │23時34分│五段與│中市警交字第│21日 │規定之最高時│點 │ │ │ │許 │精科五│G5H211546號 │ │速逾20公里40│ │ │ │ │ │路口(│ │ │公里以內 │ │ │ │ │ │往市區│ │ │ │ │ │ │ │ │方向36│ │ │ │ │ │ │ │ │0公尺 │ │ │ │ │ │ │ │ │處) │ │ │ │ │ ├─┼──────┼────┼───┼──────┼───┼──────┼──────┤ │21│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CP115656號│04月07日│號大雅│國道公路警察│04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台中│局 │11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台灣│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大道)│ZCP115656號 │ │ │ │ │ │ │ │177.4K│ │ │ │ │ │ │ │ │等 │ │ │ │ │ ├─┼──────┼────┼───┼──────┼───┼──────┼──────┤ │22│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CP116017號│04月08日│號大雅│國道公路警察│04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19時00分│-台中│局 │11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許 │(台灣│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大道)│ZCP116017號 │ │ │ │ │ │ │ │177.4K│ │ │ │ │ │ │ │ │等 │ │ │ │ │ ├─┼──────┼────┼───┼──────┼───┼──────┼──────┤ │23│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CP117675號│04月12日│號大雅│國道公路警察│04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台中│局 │11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台灣│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大道)│ZCP117675號 │ │ │ │ │ │ │ │177.4K│ │ │ │ │ │ │ │ │等 │ │ │ │ │ ├─┼──────┼────┼───┼──────┼───┼──────┼──────┤ │24│中市裁字第68│104年 │臺74線│臺中市政府警│104年 │汽車行駛快速│罰鍰4500元並│ │ │-G5H214880號│04月18日│北上太│察局 │08月 │公路速度超過│記違規點數1 │ │ │ │02時28分│平25.9│中市警交字第│28日 │規定最高速限│點 │ │ │ │許 │公里交│G5H214880號 │ │(未滿20公里│ │ │ │ │ │流道 │ │ │) │ │ ├─┼──────┼────┼───┼──────┼───┼──────┼──────┤ │25│中市裁字第68│104年 │龜山區│桃園市政府警│104年 │汽車駕駛人行│罰鍰2300元並│ │ │-D00000000號│04月18日│東萬壽│察局 │12月 │車速度,超過│記違規點數1 │ │ │ │05時26分│路622 │桃警局交相字│30日 │規定之最高時│點 │ │ │ │許 │號(往│第D00000000 │ │速逾20公里40│ │ │ │ │ │北) │號 │ │公里以內 │ │ ├─┼──────┼────┼───┼──────┼───┼──────┼──────┤ │26│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AQ460074號│04月18日│號機場│國道公路警察│04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系統(│局 │11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連接國│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2)- │ZAQ460074號 │ │ │ │ │ │ │ │桃園50│ │ │ │ │ │ │ │ │.9K等 │ │ │ │ │ ├─┼──────┼────┼───┼──────┼───┼──────┼──────┤ │27│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CP120400號│04月19日│號大雅│國道公路警察│04月11│繳費之公路經│ │ │ │ │ │-台中│局 │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台灣│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大道)│ZCP120400號 │ │ │ │ │ │ │ │177.4K│ │ │ │ │ │ │ │ │等 │ │ │ │ │ ├─┼──────┼────┼───┼──────┼───┼──────┼──────┤ │28│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BP249364號│05月01日│號新竹│國道公路警察│08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光復│局 │10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路)-│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竹北92│ZBP249364號 │ │ │ │ │ │ │ │.8K等 │ │ │ │ │ ├─┼──────┼────┼───┼──────┼───┼──────┼──────┤ │29│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CP125569號│05月02日│號大雅│國道公路警察│08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台中│局 │10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台灣│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大道)│ZCP125569號 │ │ │ │ │ │ │ │177.4K│ │ │ │ │ │ │ │ │等 │ │ │ │ │ ├─┼──────┼────┼───┼──────┼───┼──────┼──────┤ │30│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CR199008號│05月07日│號彰化│國道公路警察│08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系統(│局 │10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連接國│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3)- │ZCR199008號 │ │ │ │ │ │ │ │彰化19│ │ │ │ │ │ │ │ │6.0K │ │ │ │ │ ├─┼──────┼────┼───┼──────┼───┼──────┼──────┤ │31│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三│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GQ152630號│05月09日│號霧峰│國道公路警察│08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系統(│局 │10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連接國│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6)- │ZGQ152630號 │ │ │ │ │ │ │ │霧峰(│ │ │ │ │ │ │ │ │台3線 │ │ │ │ │ ├─┼──────┼────┼───┼──────┼───┼──────┼──────┤ │32│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BQ133211號│05月16日│號頭屋│國道公路警察│08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頭份│局 │10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112.3 │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等 │ZBQ133211號 │ │ │ │ ├─┼──────┼────┼───┼──────┼───┼──────┼──────┤ │33│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AP386663號│05月17日│號高公│國道公路警察│08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局-五│局 │10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股33.9│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K等 │ZAP386663號 │ │ │ │ ├─┼──────┼────┼───┼──────┼───┼──────┼──────┤ │34│中市裁字第68│104年 │新莊區│新北市政府警│105年 │在交岔路口十│罰鍰600元 │ │ │-CV0000000號│05月17日│富國路│察局 │10月 │公尺內臨時停│ │ │ │ │22時10分│與富國│北警交字第 │07日 │車 │ │ │ │ │許 │路77巷│CV0000000號 │ │ │ │ │ │ │ │口 │ │ │ │ │ ├─┼──────┼────┼───┼──────┼───┼──────┼──────┤ │35│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CP132036號│05月18日│號大雅│國道公路警察│08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台中│局 │10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台灣│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大道)│ZCP132036號 │ │ │ │ │ │ │ │177.4K│ │ │ │ │ │ │ │ │等 │ │ │ │ │ ├─┼──────┼────┼───┼──────┼───┼──────┼──────┤ │36│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CP134984號│05月28日│號大雅│國道公路警察│08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台中│局 │10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台灣│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大道)│ZCP134984號 │ │ │ │ │ │ │ │177.4K│ │ │ │ │ │ │ │ │等 │ │ │ │ │ ├─┼──────┼────┼───┼──────┼───┼──────┼──────┤ │37│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三│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GR066849號│06月03日│號霧峰│國道公路警察│08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台3 │局 │10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線、太│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平-台│ZGR066849號 │ │ │ │ │ │ │ │74)-│ │ │ │ │ │ │ │ │中投(│ │ │ │ │ │ │ │ │連 │ │ │ │ │ ├─┼──────┼────┼───┼──────┼───┼──────┼──────┤ │38│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BP259753號│06月06日│號新竹│國道公路警察│08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光復│局 │10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路)-│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竹北92│ZBP259753號 │ │ │ │ │ │ │ │.8K等 │ │ │ │ │ ├─┼──────┼────┼───┼──────┼───┼──────┼──────┤ │39│中市裁字第68│103年 │臺中市│臺中市政府交│105年 │在道路收費停│罰鍰300元 │ │ │-1G0000000號│06月06日│自由路│通局 │01月 │車處所停車經│ │ │ │ │10時14分│ │中市交停管字│19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許 │ │第1G0000000 │ │繳費 │ │ │ │ │ │ │號 │ │ │ │ ├─┼──────┼────┼───┼──────┼───┼──────┼──────┤ │40│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CP138931號│06月07日│號大雅│國道公路警察│08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台中│局 │10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台灣│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大道)│ZCP138931號 │ │ │ │ │ │ │ │177.4K│ │ │ │ │ │ │ │ │等 │ │ │ │ │ ├─┼──────┼────┼───┼──────┼───┼──────┼──────┤ │41│中市裁字第68│104年 │臺中市│臺中市政府交│106年 │在道路收費停│罰鍰300元 │ │ │-1G0000000號│06月07日│中清路│通局 │04月 │車處所停車經│ │ │ │ │11時26分│ │中市交停管字│17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許 │ │第1G0000000 │ │繳費 │ │ │ │ │ │ │號 │ │ │ │ ├─┼──────┼────┼───┼──────┼───┼──────┼──────┤ │42│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三│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GR069970號│06月19日│號霧峰│國道公路警察│08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台3 │局 │10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線、太│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平-台│ZGR069970號 │ │ │ │ │ │ │ │74)-│ │ │ │ │ │ │ │ │中投(│ │ │ │ │ │ │ │ │連 │ │ │ │ │ ├─┼──────┼────┼───┼──────┼───┼──────┼──────┤ │43│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三│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GR070188號│06月20日│號中投│國道公路警察│08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連接│局 │10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台63)│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霧峰│ZGR070188號 │ │ │ │ │ │ │ │(台3 │ │ │ │ │ │ │ │ │縣、太│ │ │ │ │ ├─┼──────┼────┼───┼──────┼───┼──────┼──────┤ │44│中市裁字第68│104年 │竹南鎮│苗栗縣警察局│104年 │駕車行經有燈│罰鍰900元並 │ │ │-F00000000號│06月20日│台61縣│苗縣警交字第│12月 │光號誌管制之│記違規點數3 │ │ │ │10時59分│(西濱│F00000000號 │10日 │交岔路口紅燈│點 │ │ │ │許 │公路)│ │ │右轉行為 │ │ │ │ │ │91公里│ │ │ │ │ │ │ │ │側車道│ │ │ │ │ │ │ │ │與博愛│ │ │ │ │ │ │ │ │街口處│ │ │ │ │ │ │ │ │(北向│ │ │ │ │ │ │ │ │) │ │ │ │ │ ├─┼──────┼────┼───┼──────┼───┼──────┼──────┤ │45│中市裁字第68│104年 │臺中市│臺中市政府交│106年 │在道路收費停│罰鍰300元 │ │ │-1G0000000號│06月21日│復興路│通局 │04月 │車處所停車經│ │ │ │ │09時48分│ │中市交停管字│17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許 │ │第1G0000000 │ │繳費 │ │ │ │ │ │ │號 │ │ │ │ ├─┼──────┼────┼───┼──────┼───┼──────┼──────┤ │46│中市裁字第68│105年 │臺中市│臺中市政府警│105年 │不依標誌,標│罰鍰900元並 │ │ │-GK0000000號│06月22日│大里區│察局 │11月 │線號誌指示 │記違規點數1 │ │ │ │17時10分│大峰北│第GK0000000 │11日 │ │點 │ │ │ │許 │湖街口│號 │ │ │ │ ├─┼──────┼────┼───┼──────┼───┼──────┼──────┤ │47│中市裁字第68│103年 │國道三│內政部警政署│104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GR001522號│07月06日│號中投│國道公路警察│07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連接│局 │31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台63)│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霧峰│ZGR001522號 │ │ │ │ │ │ │ │(台3 │ │ │ │ │ │ │ │ │縣、太│ │ │ │ │ ├─┼──────┼────┼───┼──────┼───┼──────┼──────┤ │48│中市裁字第68│103年 │國道三│內政部警政署│105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GR006249號│07月08日│號彰化│國道公路警察│01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系統(│局 │28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連接國│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1)- │ZGR006249號 │ │ │ │ │ │ │ │快官(│ │ │ │ │ │ │ │ │連接台│ │ │ │ │ ├─┼──────┼────┼───┼──────┼───┼──────┼──────┤ │49│中市裁字第68│103年 │國道三│內政部警政署│105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GR006494號│07月11日│號烏日│國道公路警察│01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中投│局 │28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連接│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台63)│ZGR006494號 │ │ │ │ │ │ │ │207.9K│ │ │ │ │ │ │ │ │等 │ │ │ │ │ ├─┼──────┼────┼───┼──────┼───┼──────┼──────┤ │50│中市裁字第68│103年 │國道三│內政部警政署│105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GQ067913號│07月15日│號霧峰│國道公路警察│01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系統(│局 │28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連接國│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6)- │ZGQ067913號 │ │ │ │ │ │ │ │霧峰(│ │ │ │ │ │ │ │ │台3線 │ │ │ │ │ ├─┼──────┼────┼───┼──────┼───┼──────┼──────┤ │51│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三│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GR077709號│07月27日│號霧峰│國道公路警察│10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台3 │局 │03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線、太│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平-台│ZGR077709號 │ │ │ │ │ │ │ │74)-│ │ │ │ │ │ │ │ │中投(│ │ │ │ │ │ │ │ │連 │ │ │ │ │ ├─┼──────┼────┼───┼──────┼───┼──────┼──────┤ │52│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三│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GR078733號│08月02日│號霧峰│國道公路警察│11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台3 │局 │08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線、太│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平-台│ZGR078733號 │ │ │ │ │ │ │ │74)-│ │ │ │ │ │ │ │ │中投(│ │ │ │ │ │ │ │ │連 │ │ │ │ │ ├─┼──────┼────┼───┼──────┼───┼──────┼──────┤ │53│中市裁字第68│104年 │國道三│內政部警政署│106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GQ178256號│08月04日│號霧峰│國道公路警察│11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系統(│局 │08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連接國│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6)- │ZGQ178256號 │ │ │ │ │ │ │ │霧峰(│ │ │ │ │ │ │ │ │台3線 │ │ │ │ │ ├─┼──────┼────┼───┼──────┼───┼──────┼──────┤ │54│中市裁字第68│103年 │國道三│內政部警政署│105年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300元 │ │ │-ZGQ074846號│08月19日│號霧峰│國道公路警察│01月 │繳費之公路經│ │ │ │ │ │系統(│局 │28日 │催繳不依規定│ │ │ │ │ │連接國│國道警交字第│ │繳費 │ │ │ │ │ │6)- │ZGQ074846號 │ │ │ │ │ │ │ │霧峰(│ │ │ │ │ │ │ │ │台3線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