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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3號

醫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楊嵎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精湛

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106年度簡字第63號

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遵期如數補繳。

二、前開上訴程式欠缺之事項,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醫師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