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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張升星

  • 當事人
    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2號原   告 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民雄會計師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原告應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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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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