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2號原 告 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民雄會計師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原告應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