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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2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2號

原告
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民雄會計師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原告應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到院。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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