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2號
- 原告
- 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陳民雄會計師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原告應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到院。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