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藥事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怡靜 送達代收人 潘怡昕 上列原告因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檢附本件訴願書,請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莊金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