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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2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92號

原告
睿鋒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瑞鎮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巫豐哲
訴訟代理人
吳冠賢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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