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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1號

償還公費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1號

原告
陸軍航空第六0二旅
代表人
孫序華 通訊處:台中新社郵政90796號信箱
訴訟代理人
徐吳雙 通訊處:台中新社郵政90796號信箱
鄭彥邦  通訊處:台中新社郵政90796號信箱
劉鳳凱  通訊處:台南歸仁郵政90788號信箱
被   告 黃宏佑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之1 、第229 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原為陸軍航空第602 旅志願軍官,經原告辦理不適服現役退伍,原告依其應服滿與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請求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津賠及訓練費用計新台幣(下同)974 萬6,827 元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請求之金額在40萬元以上,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所列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而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被告住所地為台南市○○區○○里○○000 ○00號。依上揭法律說明,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公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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