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308號原 告 詹捷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 年8 月12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68-GS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8 年6 月29日8 時42分,駕駛訴外人日航貨運有限公司所有號牌KLE-0189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載號牌62-5F 號營業半拖車)載運砂石,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凱旋路與經貿九路口疑似超載,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指揮前往廣福路「玉門地磅站」過磅,原告因「汽車裝載砂石,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 公里內路段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過磅」之違規行為,經員警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規定,於同日8 時52分當場請原告出示證件,欲對原告製開第GS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告消極不願配合,經員警勸說始出示證件,惟員警於填製舉發通知單過程中,原告多次出手試圖搶回證件、阻止員警製單,原告因「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之稽查」之違規行為,經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 項第1 款,另對原告製開第GS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8 年8 月12日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68-GS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一、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第63條第1 項第2 款、第60條第2 項第1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0元並記違規點數2 點,及罰鍰1,4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於108 年6 月29日8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凱旋路與經貿九路時,遭舉發機關員警攔檢,發現原告駕駛之車輛疑有超載之情形,並告知原告前往玉門地磅行(臺中市○○路00號)過磅,員警又在凱旋路與港隆街再攔查他車,未帶原告前往地磅站過磅,因原告對該段道路不熟悉,原告於同日8 時40分始找到玉門地磅行,員警因此誤認原告有拒絕過磅,且不服從稽查之情形,當場製單舉發,原告當時曾表示因路況不熟,不知玉門地磅行位於何處,且員警未帶原告前往玉門地磅行,因此才晚10分鐘抵達,當時原告向員警表示有行車紀錄器,可證明原告並非拒絕前往地磅行過磅,亦非不服從稽查,但員警堅決認定原告拒絕過磅且不服從稽查,因此製單舉發,其後,原告自行過磅,並未超重。 ㈡依勘驗結果08:31:52時,畫面顯示車廂裝載石頭,石頭堆放之高度貼近黑色網子,有些石頭隆起突出高於車廂頂,…08:41:54時系爭車輛行經員警,…員警爬上系爭車輛車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黑色網子呈現下沉,與先前石頭隆起突出高於車廂頂之情形不同,員警掀起黑色網子查看,石頭距離黑色網子尚有一小段空間,未高於車廂頂端,員警表示「不可能啦,你已經卸掉了」(指原告已卸掉部分砂石),原告隨即表示「我要去哪裡?哪有可能那麼快的時間卸掉」(指員警於08:31:52時上車查看車廂後,迄08:41:54時,前後短短10分鐘,原告哪有可能那麼快的時間卸掉部分砂石)。舉發機關之員警指稱原告已卸掉部分砂石,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亦未當場查證原告如何於短短10分鐘之內將其車上之砂石卸掉於何處?足證員警指稱原告卸掉部分砂石,係臆測之詞,不足採信。又原告之車廂所載運之砂石,包含粗石、細沙與泥土,裝上車廂時,並未夯實,因行經之道路路面不平,車廂行駛途中不斷震動,經過10分鐘之震動後,粗石、細沙與泥土緊密結合在一起,因此,錄影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黑色網子呈現下沉,不能因此臆測原告卸掉部分砂石,而作為認定原告不利之證據。原告駕駛之KLE-0189營業貨運曳引車於108 年6 月29日9 時4 分過磅,重量為00000kg ,有玉門地磅行出具之電子地磅單可憑。綜上所述,原告當時曾表示因路況不熟,不知玉門地磅行位於何處,員警未帶原告前往玉門地磅行,因此晚10分鐘抵達,當時原告向員警表示有行車紀錄器可證明原告並非拒絕前往地磅行過磅,亦非不服從稽查,但員警堅決認定原告拒絕過磅且不服從稽查,因而製單舉發,惟舉發機關並未舉證證明原告確有超載及拒絕過磅情事,員警遽為製單舉發,顯非有據,而有不當等語,並聲明:原處分一、二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第60條第2 項第1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1 項第9 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第1 項等規定。 ㈡內政部警政署70年7 月13日警署交字第19418 號函釋:「規定『不服從稽查取締』之構成要件:對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之事實認定,須經攔停稽查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拒絕查驗駕照、行照或其他足資稽查之文件者。二、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者。三、以消極行為不服從稽查者。四、經以警報器、喊話器呼叫靠邊停車而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取締或逃逸者」。 ㈢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8 年7 月1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80079868號函復說明略以:「本案經檢視舉發員警提供之微型攝機影機影像內容,員警於108 年6 月29日8 時30分許,巡經本市凱旋路與經貿九路時,發現旨揭車輛疑有超載情形,遂予以攔檢,並告知駕駛人前往玉門地磅行(本市廣福路55號)過磅,員警隨即在凱旋路與港隆街再攔查他車帶往地磅站過磅,而系爭車輛於同日8 時40分始出現至地磅站,本分局員警爰認定駕駛人有拒絕過磅且不服從稽查之情形,當場製單舉發」。 ㈣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06/29 08 :28:48時至08:29:07時員警騎乘警用機車行駛於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二段往北方向,08:29:08時至08:29:18時員警行駛至廣福路口右轉廣福路往南方向,08:29:19時至08:29:41時員警行駛至廣順街口,畫面顯示路口右前方建物已標示紅底白色「玉門地磅」字樣,之後員警於該路口迴轉,沿著廣福路往北方向行駛,之後右轉港隆街往北方向行駛,08:29:42時至08:29:56時員警行經僑大六路口並繼續直行,08:29:57時至08:30:13時員警行駛至凱旋路口並右轉凱旋路往東南方向,08:30:14時至08:31:52時員警行駛至經貿九路口迴轉並開啟警鳴,此時畫面顯示一台白色車頭(張貼LSD 07571 中部第106221…標幟)黃色車廂(標示「日航貨運有限公司」)之營業貨運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沿著經貿九路往西南方向行駛,朝員警駛來,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身標示「日航貨運有限公司」,車身標示號牌為「KLE-0189」,員警表示「大哥問一下好嗎?」,原告表示「我沒有超,我不敢超」,員警表示「真的假的?我今天才第一次跟你開始攔吶」,並表示上去看一下,接著即爬上車廂,掀開黑色網子,畫面顯示車廂裝載石頭,石頭堆放之高度貼近黑色網子,有些石頭隆起突出高於車廂頂,員警表示「不可能啦,到前面開再左轉,我們過磅,拒磅罰9 萬,記2 點,走走走走走,到前面」,接著即騎機車沿著凱旋路往西北方向行駛,之後打方向燈,準備左轉港隆路,並於該路口停下,以手勢指揮系爭車輛進入港隆路往西南方向行駛,系爭車輛行經員警並左轉港隆路往西南方向行駛,員警表示「在這邊等我」,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號牌625F)進入港隆路往西南方向路段,08:31:53時至08:32:24時之後員警把機車騎至對向路口停放,準備攔查繼續指揮過磅,08:32:25時至08:33:55時此時畫面顯示一台白色車頭之營業運貨曳引車(下稱該車)沿著凱旋路往西北方向行駛,朝員警駛來,員警表示「不可能啦,370-ZV」,該車行近員警,員警以手指向左邊港隆路,表示「先生,來過磅一下,玉門地磅過磅哦,拒磅罰9 萬,記2 點」,此時畫面顯示該車車身標示「和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車頭貼張一段黃色標幟,上面記「LSC 27426 . .062212 」,接著員警即騎機車至對向路口開啟警鳴並停下,以手勢指揮該車進入港隆路往西南方向行駛,該車進入港隆路往西南方向路段,員警表示「39.5」接著帶領該車前進,08:33:56時至08:34:12時員警行經僑六路路口,08:34:13時至08:34:51時員警行駛至廣福路口等待該車,準備左轉廣福路,此時畫面顯示左前方路口有一建物,建物上有標示紅底白字「玉門地磅」,足供用路人辨識,接著員警開啟警鳴,以手指向「玉門地磅」處,指揮該車前往過磅,該車即往「玉門地磅」行駛,08:34:52時至08:35:55時該車於廣順口停等紅燈,員警騎至該車駕駛座旁表示「來啊,進去啊」,並進入廣順路口,08:34:56時至08:35:04時員警繼續直行,此時畫面顯示前方有3 個紅綠燈(路口依序為經貿九路口、黎明路三段),前方第2 個紅綠燈處有一台黃色車廂之貨運曳引車,員警立即加速上前,08:35:05時至08:36:35時員警行駛至黎明路三段口時,發現該黃色車廂之貨運曳引車車廂號牌為105F,並非系爭車輛,表示「不見了,就開拒磅呀,這麼簡單」並迴轉並於廣順街口右轉廣順街,進入「玉門地磅」入口處停車,此時畫面顯示該車正在磅重,員警表示「39.5噸」,拍攝該車車廂後即進入磅區辦公室表示「給他印出來,我要給他開」,並請該車駕駛出示2 張行照,08:36:36時至08:37:14時員警對辦公室人員表示「後面39.5,我要抓後面的」,並對該車駕駛表示「你那面的39.5,我要從39.5給你開」,並請駕駛出示駕照,08:37:15時至08:39:51時員警詢問「有一台沒進來嗎?」,辦公室人員表示「沒有耶,這第一台」,員警表示「這樣那台開拒磅」,辦公室人員表示「你有他資料哦?」,員警表示「回去用影片,用寄的就好了」,接著辦公室人員將資料交給員警蓋章,員警表示「43,還是這要分開磅?」,並表示有看到一個判例,詢問「你們這最多可到多少?」,辦公室人員表示「可以到473 啦」,該車駕駛表示「我這是43,送磅去磅也都是給你過,其實這裡有地磅,工區沒地磅,我也不知道多重,也儘量…,我們的網子也都用得很好,我們和泰不會啦,我們的車子全部都是標準的,只是工區沒地磅,根本不知道是多重,因為你攔我,我都很配合呀」,08:39:52時至08:39:59時該車駕駛表示「你是不是有再攔一台?」,員警表示「哼呀」,該車駕駛表示「我這裡有他名片,我叫他來」,員警表示「不用啦,不用啦,我寄紅單給他,不用了,叫他不用來了,9 萬塊啦,跟他講9 萬塊啦」,08:40:00時至08:40:26時員警走回警用機車,準備離去,08:40:27時至08:41:53時系爭車輛沿著廣福路左轉廣順街準備進入「玉門地磅」入口,該車正在倒車,嗣該車倒車並駛出廣順路準備右轉廣福路,系爭車輛準備進入「玉門地磅」入口,員警表示「日航耶」,08:41:54時至08:52:31時系爭車輛行經員警,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身記載「KLE-0189、日航貨運有限公司」,其黃色車廂亦記載「日航貨運有限公司」,員警走至辦公室表示「這我攔的第一台啦,沒進來啦,卸掉的啦」,系爭車輛駕駛走向員警,員警表示「證件拿來,我開你拒磅」,系爭車輛駕駛表示「為什麼開我拒磅」,員警表示「你跑掉了呀」,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怎麼跑掉,我有跟你來磅耶」,員警表示「我有追你,我追到那裡,我都沒看到你的車,我押第二台」,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找不到玉門地磅」,員警表示「我有追過去」,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沒有看到你」,員警表示「要不要給我開?不然用寄的啦,拜拜」,系爭車輛駕駛表示「為什麼要開拒磅給我,我有來磅耶」,員警表示「證件給我啦,開一開你去申訴啦,就這樣子啦」,系爭車輛駕駛走回系爭車輛處並表示「那你用寄的,我有來磅哦」,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黃色車廂記載「625F」,接著員警走至辦公室,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有來跟你過磅哦,我不是沒過磅」,員警表示「你申訴啦,好不好,我抄一下,要不要然你要不要給我開,我紅單寫給你,要不要?」,系爭車輛駕駛揮手表示「你不能這樣子開,我有跟你來過磅,你還給我開拒磅」,員警表示「你那個沒有超載我不相信啦,要不要啦,證件給我,我開給你」,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又沒有超載,我為什麼要給你那個」,員警表示「你逃磅呀」,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哪裡逃磅,我還不是…」,員警表示「我有追你啦,我沒看到你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那你就用寄的就好了呀」,員警表示「我用寄的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就有來進磅,你跟我說我沒有來進磅,你這樣我怎麼可以接受」,員警表示「我也不可以接受你跑掉」,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哪裡跑掉,我過頭了,不行哦?」,員警表示「我已經追了,就沒看到你」,系爭車輛駕駛表示「你鳴笛都沒有鳴笛」,員警表示「沒關係啦,你再申訴就對了」,一旁駕駛表示「找出來啦」,員警表示「證件要不要給我?」,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為什麼要給你,我就沒有拒磅,這也沒超重,你為什麼要給我開拒磅,對不對呀?」,員警表示「證件麻煩一下」,系爭車輛駕駛「我為什麼要給你開拒磅」,員警表示「你去申訴啦,我有權利給你開啦,就這樣子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那我打個電話吧,我打給我老闆吧,這拒磅開下去9 萬吶」,員警表示「對呀,沒錯呀,證件給我,我讓你申訴呀,證件給我,把證件給我」,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打給我老闆再說,我可以打個電話嗎?」,員警表示「證件給我,不然你把車子開出來,車子開出來,人家後面要磅」,之後系爭車輛倒車離開磅區並停在廣順路與廣福路口,系爭車輛駕駛走向員警,員警表示「證件拿出來一下,不然等一下帶你回派出所,給我開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沒有超載你要給我開拒磅」,員警表示「不然我爬上去看,看是不是跟剛才一樣,我不是傻瓜啦,不可能啦,滿滿的,剛才是滿滿的」,接著員警爬上系爭車輛車廂,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黑色網子呈現下沉,與先前石頭隆起突出高於車廂頂之情形不同,員警掀起黑色網子查看,石頭距離黑色網子尚有一小段空間,未高於車廂頂端,員警表示「不可能啦,你已經卸掉了」,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要去哪裡?哪有可能那麼快的時間卸掉」,員警表示「來啦,證件給我啦,不然我帶你回去派出所」,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有進磅耶」,員警表示「34而已,我不相信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那個沒有地磅的知道你在抓,當然都要裝標準的呀」,員警表示「麻煩一下,不然我帶你回去派出所」,系爭車輛駕駛表示「走呀,走呀」,員警表示「走,黎明路,回去」,接著騎乘警用機車停放於廣順路與廣福路口處等待,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要整台開過去還是你要載我去?」,員警表示「你證件給我就好了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為什麼要給你證件,我就沒有超載的東西,我為什麼要給你證件,我沒超載你就讓我走呀,不對嗎?」,員警表示「不對,不對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沒有超載,你不讓我走」,員警打手機表示要帶人回去,請同仁派警車支援,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沒有超載,我過磅了,你要讓我走,對不對?」,員警表示「走走走,我們回派出所」,系爭車輛駕駛表示「你到底要不要帶我回去?」,員警表示「我要給你開單呀」,系爭車輛駕駛表示「要開什麼單?」,員警表示「拒磅呀」,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為什麼…」,員警表示「你可以申訴,我就是要給你開單」,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就沒有超載,你為什麼…,你留下來幹麻」,員警表示「你剛才從這裡轉進來,我在外面繞一圈回來都沒有看到」,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繞一圈是我超過這個紅綠燈,繞一圈回來,不是我…你沒有在我後面,那你給我…我繞一圈回來嘛,對不對?」,員警表示「你不知道玉門地磅嗎?我不相信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真的不知道」,員警表示「那是你的事啦,我跟在你旁邊等,你就馬上跑掉了」,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哪裡有等,你叫我轉我就轉了吶」,員警表示「就轉對呀,走到這裡你才能找到」,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繞一圈不行哦?」,員警表示「不行,反正我有去追你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是在後面啦,你根本沒有來追啦,你去追另外一台,去追那個和泰的過來啦」,員警表示「對呀,他進來的時候我就往前跑呀」,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繞一圈回來看,你在押他的磅啦,這樣子我沒有超載,你浪費我的時候吶」,員警表示「是誰浪費?你浪費啦,讓我開一開,我讓你走嘛」,系爭車輛駕駛「我沒有超載,要開我拒磅,我怎麼肯,我還要浪費我的時間載我老闆去申訴,何必咧?我就沒有超載,你什麼要給我開拒磅?要我簽我也不可能簽呀」,員警表示「我寫給你嘛,你再申訴」,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怎麼簽,我為什麼要跑這一趟申訴的?我就沒有超載,我覺得這樣造成我的困擾」,員警表示「我不開你我也很困擾呀,麻煩證件啦,不然我等一下帶回去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就沒有超載,我為什麼要給你…」,員警表示「我到時候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給你辦哦,未出示證件再開你一張哦,要不要,再開你一張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們去磅呀,我要給你磅,磅好了」,員警表示「344 太少了,不可能,我有爬上去看」,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就載344 」,員警表示「不可能,證件拿來」,系爭車輛駕駛表示「第一次給你過磅就是344 ,你為什麼要開我拒磅,我憑什麼要簽?」,員警表示「先給我寫嘛」,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什麼要給你證件,你寫叫我簽我也不肯呀,我就沒有拒磅,我就沒有超載,你就要讓我走,你不能硬把我留在這裡,對不對?」,員警表示「對」,系爭車輛駕駛表示「對就這我走就好了啊」,員警表示「證件麻煩一下」,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為什麼要給你看我的證件」,員警表示「我警察,我要盤查你的身分,就這樣子,不然我帶你回派出所哦,我再多開你一張辦社維法哦,要不要?」,系爭車輛駕駛仍未出示證件,08:52:32時至08:52:58時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證件給你,如果你開拒磅,我是不簽名的哦,好不好,可以嗎?」,員警表示「好,可以」,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先跟你講,我如果拿證件出來,你開紅單,我是不簽名哦」,員警表示「可以,不然我照規定一條一條跟你算哦」,08:52:59時至08:53:04時系爭車輛駕駛出示證件,員警拿取證件後隨即走至警用機車處,08:53:05時至08:53:17時系爭車輛駕駛表示「喂,那你為什麼要開?」,員警拿出舉發通知單,系爭車輛駕駛即伸手要搶回證件並表示「你要開拒磅,我不讓你開呀」,員警表示「你這樣子我要用妨害公務辦你哦」,系爭車輛駕駛退後並表示「你這樣子我不簽哦」,畫面顯示員警拿著系爭車輛駕駛之駕照填寫舉發通知單,該駕照記載原告姓名,員警並表示「隨便你呀,那是你的事呀」,08:53:18時至08:54:19時原告伸手要拿回駕照,員警立即收回駕照並表示「不要來動我的東西哦,現在是你給我的哦」,此時畫面顯示原告伸手試圖搶回員警手上的駕照,員警表示「你不能這樣哦」,之後拿出手銬表示「你再來呀,再來」,原告表示「我不簽哦」,員警表示「不簽是你的事呀」,原告大聲表示「你怎麼可以這樣」,接著表示「那我現在報警」,員警表示「我就是警察啦」,接著原告用手強押舉發通知單,不讓員警填寫,員警再度拿起手銬表示「你再動我就給你上銬哦」,原告拿起手機撥打勤務中心並試圖強搶員警手上之駕照,員警再度拿起手銬,原告始放手並表示「我證件給我」,員警表示「還在寫哦,不要妨害我公務哦」,接著原告又欲強搶員警手上的駕照表示「我跟你講,我沒有超載哦」,之後用手蓋住舉發通知單,阻止員警填寫,員警將原告手撥開並表示「你不要妨害我哦,我警告你哦」,原告復又伸手試圖搶回員警手上之駕照,08:54:20時至08:57:10時員警交還駕照給原告,此時原告正在撥打電話給勤務中心報警陳述員警要開拒磅開社維法,員警在一旁表示「因為你不出示證件呀」,接著原告詢問可否拒簽,員警在一旁表示「你可以不簽」,之後支援員警到場,員警表示「沒事了,他本來不出示證件而已」,08:57:11時至09:01:48時員警走至原告處表示「先生,你要不要簽名,你要簽名嗎?不然要走了,拒磅哦,你要不要簽名,我紅單可以當場給你,到案日期7 月29號,應到案處所是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這是你拒磅的權利,你可以去監理站申訴,請問你要不要簽名,不然我要走囉」,辦公室人員表示「剛才不是跑了?」,員警表示「有啊,他是我攔的第一台,第二台司機就說不然我叫他回來好嗎,第二台就知道了」,原告持續講手機並詢問辦公人員可否提供過磅資料,員警表示過磅要付費,辦公室人員表示「你現在就沒有超啊」,員警表示「日航、亞尊都這樣,就回去卸掉了,我要去追吶,追到那邊去吶,沒看到他的車」,原告講完手機後,員警詢問「紅單請問要不要簽名,我不簽好了,不簽我用寄的哦,拜拜」,之後員警即騎乘警用機車離去等情。 ㈤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蓋因:原告雖主張其係對路況不熟,找不到玉門地磅站,而未於廣福路右轉廣順路,繼續直行至下個路口繞一圈回來即前來過磅云云,惟員警於凱旋路及港隆路口時即告知系爭車輛要等候員警,惟系爭車輛卻未於路口等候員警帶領,反而自行沿著港隆路左轉廣福路駛離,顯與常情有違。且依前揭影片顯示,從港隆路左轉廣福路時,可發現右前方廣順街口有斗大的紅底白字寫著「玉門地磅」,一目了然可供用路人辨識,原告辯稱其找不到玉門地磅站,實殊難想像。況且員警引領該車前往廣福路與廣順街「玉門地磅」路口,之後即繼續直行,行駛至下個路口即廣福路與經貿九路口、甚至到下個路口即廣福路與黎明路三段口均未見系爭車輛蹤影,直至該車過磅後,系爭車輛始出現在地磅站口,難認原告主張其行駛至下個路口(廣福路與經貿九路口)迴轉返回之情節屬實。原告雖辯稱其未超載云云,惟依上揭影片顯示,系爭車輛遭員警攔查時,其黑色網子覆蓋石頭出現隆起突出,高出於車廂頂端之情形,而系爭車輛事後返回地磅站時,其車上石頭已明顯減少,黑色網子呈現下沉情形,顯非遭員警攔查時之狀態,且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規定處罰態樣為「拒絕過磅」之行為,係為避免嚴重超載者採取消極方式抗拒過磅,甚至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等,危害行車安全(94年12月28日增訂之立法理由參照),至於汽車實際上是否超載、超重均非所問,核與同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處罰行為人「汽車裝載超重」行為之目的有別。核與同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處罰行為人「汽車裝載超重」行為之目的有別(參照本院108 年度交字第134 號判決、107 年度交字第75號判決),原告此部分主張自不足採。況且系爭車輛既有安裝行車紀錄器,原告卻未提供其通過廣順街口後之行駛紀錄,無從確認系爭車輛的行駛路線,依本院105 年度交字第224 號判決,被告自難逕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認系爭車輛顯係刻意逃磅卸貨,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規定「不服從交勤務警察指揮過磅」之要件。 ㈥另員警欲對原告製開舉發通知單,惟原告始終不願意出示證件,雖事後出示證件,惟原告仍不服從員警稽查,於員警填寫舉發通知單之際,數次伸手搶員警手上之駕照,甚至伸手阻止員警填製舉發通知單,妨害員警執行公務,認原告另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 項第1 款「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之稽查」之要件,自應受罰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 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9 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 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記違規點數2 點。」,為105 年11月16日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所明定,並自106 年7 月1 日施行,其修法理由為:「一、原條文對於汽車違規超重之稽查,以汽車行經設有地磅處所1 公里內之範圍為限。惟因設有固定地磅處所有限,實務上常見員警發現顯有超重車輛,卻因無法查明實際超載重量而無法舉發。倘該地點1 公里內未設有固定地磅,即無法以本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舉發拒絕過磅,形成法令漏洞。為強化載重車輛管理,爰將行經設有地磅處所『1 公里內』路段之範圍酌予調整至『5 公里內』,以有效落實違規超重車輛之稽查,維護行車安全。二、原條文拒絕過磅與違規超重之罰則顯失均衡,導致載重車輛以拒絕過磅規避嚴重超重之處罰。各警察機關舉發拒絕過磅之件數遠多於違規超載。以103 年舉發件數為例,各警察機關舉發違規超載計1 萬1,984 件,舉發拒絕過磅則有1 萬8,890 件,拒絕過磅較超載之舉發件數多出6,906 件(+57.63% )。顯見違規駕駛人(業者)已將拒磅罰鍰納入營運成本,以拒絕配合過磅之方式規避重罰,使超重罰則形同具文。爰加重拒絕配合過磅之罰鍰金額。另,配合違規駕駛人記點、以及可歸責汽車所有人時違規車輛記違規紀錄外,併記汽車駕駛人違規點數等處分,以遏止違規行為。」。次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9 百元以上1 千8 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60條第2 項第1 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 項第1 款及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大型車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1,4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員警密錄器擷取畫面(攔查時車廂載物狀況)、員警密錄器擷取畫面(事後車廂載物狀況)、員警密錄器擷取畫面(港隆路與廣福路口)、地圖(凱旋路與港隆路口至玉門地磅路線圖)、員警密錄器擷取畫面(阻止員警填單)、員警密錄器擷取畫面(強搶證件)、舉發機關第GS0000000 、GS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8 年7 月1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80079868號函、職務報告、舉發交通違規案相片、取締示意地圖、達欣工程工地地圖、被告108 年7 月19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80055875號函、原處分一、二及送達證書、違規資料查詢、汽車車籍查詢、拖車車籍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30 、38-57 頁),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其駕駛系爭車輛,於108 年6 月29日9 時4 分過磅,重量為34450kg ,並未超重,而無超載及拒絕過磅情事云云,惟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8 年7 月1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80079868號函檢附員警職務報告記載:「職…108 年6 月29日8 時至10時擔服值班勤務,於8 時30分28秒許外出巡邏至本轄西屯區凱旋路與經貿九路口,發現裝載砂石之車號00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牽引車號00-00 營業半拖車,疑似超載,予以攔檢並要求駕駛人詹民停車受檢,要求陪同至廣福路55號玉門地磅行(相距約600 公尺…)過磅,另經詹民同意,職爬上KLE-0189營業貨運曳引車車斗上觀察到裝載滿滿的大顆石頭,職告知拒磅罰9 萬、記2 點、走(8 時31分0 秒)。騎車指揮詹民左轉行駛港隆街往廣福路方向行駛,職隨即在凱旋路與港隆街口攔檢第2 輛砂石車要求陪同過磅,並指揮該車左轉行駛港隆街,再左轉廣褔路、右轉廣順街,到達玉門地磅行。職看見前方一輛砂石車駛離玉門地磅往黎明路方向(8 時34分54秒),以為是剛攔檢之KLE-0189營業貨運曳引車牽引62-5F 營業半拖車,驅車前往黎明路攔檢,但發現該砂石車牽引10-5F 營業半拖車非剛攔檢之KLE-0189營業貨運曳引車牽引62-5F 營業半拖車,目視周邊觀察已未發現車號00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蹤影(8 時35分6 秒)。在玉門地磅行等侯KLE-0189營業貨運曳引車行駛廣褔路左轉廣順街欲進入玉門地磅行(8 時40分29秒),相距職攔檢時間已逾9 分鐘,推測足夠往返達欣工程工地(GOOGLE地圖相距玉門地磅行約650 公尺、車程1 分鐘,凱旋路靠近僑大路口)卸貨來逃避超載,另職於8 時48分4 秒爬上KLE-0189營業貨運曳引車車斗上觀察到裝載很少的大顆石頭、看得到車斗內的底部,來確認車號00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駕駛人詹民裝載砂石,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路段,不服從警察之指揮過磅者並加速逃逸之交通違規,依規定填寫舉發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第29之2 條第4 項。另填寫舉發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第60條第2 項第1 款交通違規,駕駛人詹民於8 時42分17秒在廣福路55號玉門地磅行前’職要求駕駛人出示證件將舉發拒絕過磅,但遭其拒絕、不服從警察稽查,詹民說該車裝載砂石未超載,直到8 時52分59秒支援警力到場,已逾10分鐘始出示駕照。」等語(見本院卷第40、42頁)。 ⒉復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61-64 頁),勘驗結果為: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06/29 08 :28:48時至08:29:07時員警騎乘警用機車行駛於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二段往北方向,08:29:08時至08:29:18時員警行駛至廣福路口右轉廣福路往南方向,08:29:19時至08:29:41時員警行駛至廣順街口,畫面顯示路口右前方建物已標示紅底白色「玉門地磅」字樣,員警於該路口迴轉,沿著廣福路往北方向行駛,之後右轉港隆街往北方向行駛,08:29:42時至08:29:56時員警行經僑大六路口並繼續直行,08:29:57時至08:30:13時員警行駛至凱旋路口並右轉凱旋路往東南方向,08:30:14時至08:30:50時員警行駛至經貿九路口迴轉並開啟警鳴,此時一台白色車頭黃色車廂之營業貨運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沿著凱旋路往西北方向行駛,朝員警駛來,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身標示日航貨運有限公司,車身標示號牌為KLE-0189,員警表示「來過磅一下好嗎?」,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沒有超,我不敢超」,員警表示「沒有超嗎?真的假的?我今天才第一次開始攔吶」,系爭車輛駕駛表示「你看一下,我開前面一點好不好?」,員警表示「不用不用,不然我上去看一下」,接著即爬上車廂,掀開黑色網子,08:30:51時至08:31:52時畫面顯示車廂裝載石頭,石頭堆放之高度貼近黑色網子,有些石頭隆起突出高於車廂頂,員警表示「不可能啦,到前面開再左轉,我們過磅,拒磅罰9 萬,記2 點,走走走走走,到前面」,接著即騎乘警用機車沿著凱旋路往西北方向行駛,之後打方向燈,準備左轉港隆街,並於該路口停下,以手勢指揮系爭車輛進入港隆街往西南方向行駛,系爭車輛行經員警並左轉港隆街往西南方向行駛,員警表示「在這邊等我」,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號牌為625F,行駛進入港隆街往西南方向路段,08:31:53時至08:32:24時員警騎乘警用機車往對向路口停放,08:32:25時至08:33:55時畫面顯示一台白色車頭之營業貨運曳引車(下稱該車)沿著凱旋路往西北方向行駛,朝員警駛來,員警表示「不可能啦,370-ZV」,該車行近員警,員警以手指向左邊港隆街,表示「來過磅一下,左轉一下,玉門地磅過磅哦,拒磅罰9 萬,記2 點」,此時畫面顯示該車車身標示和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車頭貼張一段黃色標幟LSC 27426..062212 ,接著員警即騎乘警用機車至對向路口開啟警鳴並停下,以手勢指揮該車進入港隆街往西南方向行駛,該車進入港隆街往西南方向路段,員警表示「39.5」,接著帶領該車前進,08:33:56時員警行經僑大六路口,08:34:13時至08:34:51時員警行駛至廣福路口等待該車,準備左轉廣福路,此時畫面顯示左前方路口有一建物,建物上有標示紅底白字「玉門地磅」,足供用路人辨識,接著員警開啟警鳴,以手指向「玉門地磅」處,指揮該車前往過磅,該車即往「玉門地磅」行駛,08:34:52時至08:35:55時該車於廣順街口停等紅燈,員警騎至該車駕駛座旁表示「來啊,進去啊」,並進入廣順街口,08:34:56時至08:35:04時員警繼續沿著廣福路直行,此時畫面顯示前方有3 個紅綠燈(依序為經貿九路、黎明路三段),前方第2 個紅綠燈處有一台黃色車廂之貨運曳引車,員警立即加速上前,08:35:05時至08:36:31時員警行駛至黎明路三段路口時,發現該黃色車廂之貨運曳引車車廂號牌為105F,並非系爭車輛,表示「不見了,就開拒磅呀,這麼簡單」即迴轉行駛返回廣順街口並左轉廣順街,進入「玉門地磅」入口處停車,此時畫面顯示該車正在磅重,員警表示「39.5噸」,拍攝該車車廂後即進入磅區辦公室表示「給他印出來,我要給他開」,並請該車駕駛出示2 張行照,08:36:32時至08:37:14時員警對辦公室人員表示「後面39.5,我要抓後面的」,並對該車駕駛表示「你後面的只有39.5,我要從39.5給你開」,並請該車駕駛出示駕照,08:37:15時至08:39:51時員警詢問「有一台沒進來嗎?」,辦公室人員表示「沒有耶,這第一台」,員警表示「這樣那台開拒磅」,辦公室人員表示「你有他資料哦?」,員警表示「回去用影片,用寄的就好了」,接著辦公室人員將資料交給員警蓋章,員警表示「43,還是這要分開磅?」,並表示有看到一個判例,詢問「你們這最多可到多少?」,辦公室人員表示「可以到473 啦」,該車駕駛表示「我這是43,送磅去磅也都是給你過,其實這裡有地磅,工區沒地磅,我也不知道多重,也儘量…,我們的網子也都用得很好,我們和泰不會啦,我們的車子全部都是標準的,只是工區沒地磅,根本不知道是多重,因為你攔我,我都很配合呀」,08:39:52時至08:39:59時該車駕駛表示「你是不是有再攔一台?」,員警表示「哼呀」,該車駕駛表示「我這裡有他名片,我叫他來」,員警表示「不用啦,不用啦,我寄紅單給他,不用了,叫他不用來了,9 萬塊啦,跟他講9 萬塊啦」,08:40:00時至08:40:26時員警走回警用機車,準備離去,08:40:27時至08:41:53時系爭車輛沿著廣福路往北方向左轉廣順街,準備進入「玉門地磅」入口,該車正在倒車,嗣該車倒車並駛出廣順街準備右轉廣福路,系爭車輛準備進入「玉門地磅」入口,員警表示「日航耶」,08:41:54時至08:48:00時系爭車輛行經員警,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身記載KLE-0189、日航貨運有限公司,其黃色車廂亦記載日航貨運有限公司,員警走至辦公室表示「這我攔的第一台啦,沒進來啦,卸掉的啦」,系爭車輛駕駛走向員警,員警表示「證件拿來,我開你拒磅」,系爭車輛駕駛表示「為什麼開我拒磅」,員警表示「你跑掉了呀」,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哪有跑掉,我有跟你來磅耶」,員警表示「我有追你,我追到那裡,我都沒看到你的車,我押第二台」,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找不到玉門地磅啊」,員警表示「我有追回去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沒有看到你」,員警表示「要不要給我開?不然用寄的啦,拜拜」,系爭車輛駕駛表示「為什麼要開拒磅給我,我有來磅耶」,員警表示「證件給我啦,開一開你去申訴啦,就這樣子啦」,系爭車輛駕駛走回系爭車輛處並表示「那你用寄的,我有來磅哦」,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黃色車廂記載625F,接著員警走至辦公室,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有來跟你過磅哦,我不是沒過磅」,員警表示「你申訴啦,好不好,我抄一下,不然你要不要給我開,我紅單寫給你,要不要?」,系爭車輛駕駛揮手表示「你不能這樣子開,我有跟你來過磅,你還給我開拒磅」,員警表示「你那個沒有超載我不相信啦,要不要啦,證件給我,我開給你」,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又沒有超載,我為什麼要給你那個」,員警表示「你逃磅呀」,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哪裡逃磅,我還不是…」,員警表示「我有追你啦,我沒看到你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那你就用寄的就好了呀」,員警表示「我用寄的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就有來進磅,你跟我說我沒有來進磅,你這樣我怎麼可以接受」,員警表示「我也不可以接受你跑掉了」,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哪裡跑掉,我過頭了,不行哦?」,員警表示「我有去追啦,就沒看到你」,系爭車輛駕駛表示「你鳴笛都沒有鳴笛」,員警表示「沒關係啦,你就申訴就對了」,一旁駕駛表示「找出來啦」,員警表示「證件要不要給我?」,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為什麼要給你,我就沒有拒磅,這也沒超載,你為什麼要給我開拒磅,對不對呀?」,員警表示「證件麻煩一下」,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為什麼要給你開拒磅」,員警表示「你去申訴啦,我有權利給你開單啦,就這樣子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那我打個電話吧,我打給我老闆吧,這拒磅開下去9 萬吶」,員警表示「對呀,沒錯呀,證件給我,我讓你申訴呀,證件給我,把證件給我」,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打給我老闆再說,我可以打個電話嗎?」,員警表示「證件給我,不然你把車子開出來,車子開出來,人家後面要磅」,之後系爭車輛倒車離開磅區並停在廣順街與廣福路口,系爭車輛駕駛走向員警,員警表示「證件麻煩一下,不然等一下帶你回派出所,給我開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沒有超載你要給我開拒磅」,員警表示「不然我爬上去看,看是不是跟剛才一樣,我不是傻瓜啦,不可能啦,滿滿的,剛才是滿滿的」,接著員警爬上系爭車輛車廂,08:48:01時至08:52:31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黑色網子呈現下沉,與先前石頭隆起突出高於車廂頂之情形不同,員警掀起黑色網子查看,石頭距離黑色網子尚有一小段空間,未高於車廂頂端,員警表示「不可能啦,你已經卸掉了」,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要去哪裡?哪有可能那麼快的時間卸掉」,員警表示「來啦,證件給我啦,不然我帶你回去派出所」,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有進磅耶」,員警表示「34而已,我不相信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那個沒有地磅的知道你在抓,當然都要裝標準的呀」,員警表示「麻煩一下,不然我帶你回去派出所」,系爭車輛駕駛表示「走呀,走呀」,員警表示「走跟我回派出所,黎明路,回去」,接著騎乘警用機車停放於廣順街與廣福路口處等待,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要整台開過去還是你要載我去?」,員警表示「你證件給我就好了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為什麼要給你證件,我就沒有超載的東西,我為什麼要給你證件,我沒超載你就讓我走呀,不對嗎?」,員警表示「不對,不對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沒有超載,你不讓我走」,員警打手機表示要帶人回去,請同仁派警車支援,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沒有超載,我過磅了,你要讓我走,對不對?」,員警表示「走走走,我們回派出所」,系爭車輛駕駛表示「你到底要不要帶我回去?」,員警表示「我要給你開單呀」,系爭車輛駕駛表示「要開什麼單?」,員警表示「拒磅呀」,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為什麼…」,員警表示「你可以申訴,我就是要給你開單」,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就沒有超載,你為什麼…,你留下來幹嘛」,員警表示「你剛才從這裡轉進來,我在外面繞一圈回來都沒有看到」,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繞一圈是我超過這個紅綠燈,繞一圈回來,不是我…你沒有在我後面,那你給我…我繞一圈回來嘛,對不對?」,員警表示「你不知道玉門地磅嗎?我不相信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真的不知道」,員警表示「那是你的事啦,我跟你講在旁邊等而已,你就馬上跑掉了」,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哪裡有等,你叫我轉我就轉了吶」,員警表示「就轉對呀,走到這裡你才能找到」,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繞一圈不行哦?」,員警表示「不行,反正我有去追你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同事在後面啦,你根本沒有來追啦,你去追另外一台,去追那個和泰的過來啦」,員警表示「對呀,他進來的時候我就往前跑呀」,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繞一圈回來看,你在押他的磅啦,這樣子我沒有超載,你浪費我的時間吶」,員警表示「是誰浪費?你浪費啦,讓我開一開,我讓你走嘛」,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為什麼要讓你開?我沒有超載,要開我拒磅,我怎麼肯,我還要浪費我的時間載我老闆去申訴,何必咧?我就沒有超載,你為什麼要給我開拒磅?要我簽我也不可能簽呀」,員警表示「我寫給你嘛,你再申訴」,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怎麼簽,我為什麼要跑這一趟申訴的?我就沒有超載,我覺得這樣造成我的困擾」,員警表示「我不開你我也很困擾呀,麻煩證件啦,不然我等一下帶你回去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就沒有超載,我為什麼要給你…」,員警表示「我到時候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給你辦哦,未出示證件再開你一張哦,要不要,再開你一張哦」,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們去磅呀,我要給你磅,磅好了」,員警表示「344 太少了,不可能,我有爬上去看」,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就載344 」,員警表示「不可能,證件拿來一下」,系爭車輛駕駛表示「第一次給你過磅就是344 ,你為什麼要開我拒磅,我憑什麼要簽?」,員警表示「先給我寫嘛」,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什麼要給你證件,你寫一寫叫我簽我也不肯呀,我就沒有拒磅,我就沒有超載,你就要讓我走,你不能硬把我留在這裡,對不對?」,員警表示「對」,系爭車輛駕駛表示「對就這我走就好了啊」,員警表示「證件麻煩一下」,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為什麼要給你看我的證件」,員警表示「我警察,我要盤查你的身分,就這樣子,不然我帶你回派出所哦,我再多開你一張辦社維法哦,要不要?」,系爭車輛駕駛仍未出示證件,08:52:32時至08:52:58時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證件給你,如果你開拒磅,我是不簽名的哦,好不好,可以嗎?」,員警表示「好,可以」,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先跟你講,我如果拿出來證件,你開紅單拒磅,我是不簽名哦」,員警表示「可以,不然我照規定一條一條跟你算哦」,08:52:59時至08:53:04時系爭車輛駕駛出示證件,員警拿取證件後隨即走至警用機車處,08:53:05時至08:53:17時系爭車輛駕駛表示「喂,那你為什麼要開?」,員警拿出舉發通知單,系爭車輛駕駛即伸手要搶回證件並表示「你要開拒磅,我不讓你開呀」,員警表示「你這樣子我要用妨害公務辦你哦」,系爭車輛駕駛退後並表示「你這樣子我不簽哦」,畫面顯示員警拿著系爭車輛駕駛之駕照填寫舉發通知單,該駕照記載原告姓名,員警表示「隨便你呀,那是你的事呀」,08:53:18時至08:54:19時原告伸手要拿回駕照,員警立即收回駕照並表示「不要來動我的東西哦,現在是你給我的哦」,此時畫面顯示原告伸手試圖搶回員警手上的駕照,並表示「你不能這樣哦」,員警拿出手銬表示「你再來呀,再來」,原告表示「我不簽哦」,員警表示「不簽是你的事呀」,原告大聲表示「你怎麼可以這樣,那我現在報警」,員警表示「我就是警察啦」,接著原告用手強押舉發通知單,不讓員警填寫,員警再度拿起手銬表示「你再動我就給你上銬哦」,原告拿起手機撥打勤務中心並試圖強搶員警手上駕照,員警再度拿起手銬,原告始放手並表示「我證件給我」,員警表示「我還在寫哦,不要妨害我公務哦」,接著原告又欲強搶員警手上駕照表示「我沒有超載哦」,之後用手蓋住舉發通知單,阻止員警填寫,員警將原告手撥開並表示「你不要妨害我哦,我警告你哦」,原告復又伸手試圖搶回員警手上駕照,08:54:20時至08:57:10時員警交還駕照給原告,此時原告正在撥打電話給勤務中心報警陳述員警要開拒磅辦社維法,員警在一旁表示「因為你不出示證件呀」,接著原告詢問可否拒簽,員警在一旁表示「你可以不簽」,之後支援員警到場,員警表示「沒事了,他本來不出示證件而已」,08:57:11時至09:01:48時員警走至原告處表示「先生,你要不要簽名,你要簽名嗎?不然要走了,拒磅哦,你要不要簽名,我紅單可以當場給你,到案日期7 月29號,應到案處所是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這是你拒磅的權利,你可以去監理站、交裁處申訴,請問你要不要簽名,不然我要走囉」,辦公室人員表示「剛才不是跑了?」,員警表示「有啊,他是我攔的第一台,第二台司機就說不然我叫他回來好嗎,第二台就知道了」,原告持續講手機並詢問辦公人員可否提供過磅資料,員警表示過磅要付費,辦公室人員表示「你現在就沒有超啊」,員警表示「日航、亞尊都這樣,就回去卸掉了,我要去追吶,追到那邊去吶,沒看到他的車」,原告講完手機後,員警詢問「紅單請問要不要簽名?」,原告表示「我不簽好了」,員警表示「不簽我用寄的哦,拜拜」,之後員警即騎乘警用機車離去。 ⒊查本件舉發員警於108 年6 月29日8 時30分許,騎乘警用機車巡邏至臺中市西屯區凱旋路與經貿九路口時,發現裝載砂石之系爭車輛(牽引62-5F 營業半拖車)疑似超載,予以攔檢,爬上系爭車輛車斗上觀察到裝載滿滿大顆石頭,此依上開勘驗畫面顯示車廂裝載石頭,石頭堆放之高度貼近黑色網子,有些石頭隆起突出高於車廂頂,有員警密錄器擷取畫面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29頁正面、第59-60 頁),於8 時31分許員警告知拒磅罰9 萬、記2 點之法律效果後,要求原告配合前往離攔查地點600 公尺處之廣福路55號玉門地磅(見本院卷附第46頁取締示意地圖)過磅,隨後員警騎乘警用機車沿凱旋路行駛在前引導,行至港隆街路口,於路口停下以手勢指揮系爭車輛左轉港隆街往廣福路方向行駛,且表示「在這邊等我」,又在該路口對向車道攔查第2 輛砂石車要求陪同過磅,指揮該車進入港隆街行駛經過僑大六街路口、左轉廣福路往黎明路三段方向行駛,並右轉廣順街進入玉門地磅過磅,而於8 時34分許,員警見前方一輛砂石車駛離往黎明路三段方向行駛,以為是系爭車輛,驅車加速上前,但發現該砂石車並非系爭車輛牽引62-5F 營業半拖車,目視週邊觀察亦未發現系爭車輛之蹤影,便於黎明路三段路口迴轉,沿廣福路往港隆街方向行駛並左轉廣順街,於8 時36分許,返回玉門地磅入口處停車,員警進入磅區辦公室,詢問「有一台沒進來嗎?」,辦公室人員表示「沒有耶,這第一台」,嗣員警稽查該車過磅完畢後準備離去,於8 時40分許,始見系爭車輛沿廣福路往港隆街方向在廣順街路口準備左轉進入玉門地磅入口,惟因相距攔檢時間(即8 時31分許員警要求系爭車輛前往過磅時)已逾9 分鐘,員警推測足夠時間往返工地(凱旋路靠近僑大路口,離玉門地磅約650 公尺,車程1 分鐘,見本院卷附第47頁達欣工程工地地圖)卸貨來逃避超載,並於8 時48分許爬上系爭車輛車斗上觀察到裝載很少大顆石頭,看得到車斗內底部,此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員警表示「不然我爬上去看,看是不是跟剛才一樣,我不是傻瓜啦,不可能啦,滿滿的,剛才是滿滿的」,接著員警爬上系爭車輛車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黑色網子呈現下沉,與先前石頭隆起突出高於車廂頂之情形不同,員警掀起黑色網子查看,石頭距離黑色網子尚有一小段空間,未高於車廂頂端,員警表示「不可能啦,你已經卸掉了」,有員警密錄器擷取畫面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第59-60 頁),客觀上足認原告有規避實際載重過磅而刻意遲到抵達以遂行卸載砂石之舉,自構成「汽車裝載貨物經地磅處所5 公里內路段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過磅」之違規事實。再經員警要求原告出示證件將舉發拒絕過磅,卻遭原告拒絕,即屬符合「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稽查」之處罰要件,原告尚不得以其主觀上無法接受員警告發之違規事實執為拒絕出示證件或表明身分之免罰事由。 ⒋雖原告主張因路況不熟,不知玉門地磅行位於何處,且員警未帶領前往玉門地磅行,才晚10分鐘抵達云云,查原告所駕系爭車輛行經凱旋路與經貿九路口時,為員警攔查要求原告配合前往過磅,員警即騎乘警用機車在前引導,以手勢指揮原告進入港隆街往西南方向行駛,並表示「在這邊等我」,倘如原告所述其路況不熟,本應停留該處等候員警,且由原告嗣於現場表示「我同事在後面啦,你根本沒有來追啦,你去追另外一台,去追那個和泰的過來啦」等語,顯見原告亦知悉員警在後攔查該車,果如原告所稱不知玉門地磅行位於何處,又豈可能逕自前往,加以員警攔查該車後,引導該車前往進入玉門地磅過磅,僅耗時約莫3 分鐘(8 時31分許至8 時34分許),而畫面可見廣福路與廣順街路口建物上標示有紅底白字「玉門地磅」,足供用路人辨識,員警更驅車沿廣福路往黎明路三段方向追蹤,目視週邊觀察仍未發現原告所駕系爭車輛之蹤影,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其真實性頗值存疑。原告另主張車廂所載運之砂石,包含粗石、細沙與泥土,裝上車廂時,並未夯實,因行經之道路路面不平,車廂行駛途中不斷震動,經過10分鐘之震動後,粗石、細沙與泥土緊密結合在一起,因此車廂黑色網子呈現下沉云云,然查原告始終未提出行車紀錄器影像資以證明其車行實況,又原告所載貨物為砂石,並毋須特定機具或場所始得卸載,故於事理上,確有於卸下部分砂石後再返回過磅之可能性,亦據員警提出達欣工程工地地圖,計算相距距離與車程,得知原告有足夠時間往返工地卸載來逃避超載之情,而原告所執玉門電子地磅單(見本院卷第10頁)係遭舉發後之過磅紀錄,且為離去員警視線長達9 分鐘後所進行之過磅結果,與先前員警攔查時之裝載狀況明顯不同,已如前述,自難以原告所提出之過磅單未超重作為其未違規之依據,是原告上開否認有拒絕過磅且不服從稽查之情形,均無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一、二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