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相 對 人 江青樺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佰肆拾萬零壹佰参拾肆元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肆拾萬零壹佰参拾肆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貳佰肆拾萬零壹佰参拾肆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分別為行政訴法第293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青樺於102年間出售大胖子飲 食店(統一編號:00000000)及大胖子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股權,分別於102、103年收取部分價款,案經檢舉人於104年7月14日檢舉,聲請人啟動調查;相對人知悉將被稽徵機關核定個人所得並補稅處罰,為規避日後稅捐及罰鍰執行,迅於104年12月25日將其所有坐落 於苗栗縣通霄鎮土城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出售,又於106年10月19日出售臺中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69建號建物(地址:臺中市○○區○○里○○路00號)。經聲請人核定相對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補稅額4,235,234元;102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分別 為345,446元及2,054,688元,罰鍰金額合計2,400,134元。 繳納期間均為107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並於107年11月28 日合法送達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稅額繳款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及裁處書。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補稅額4,235 ,234元,經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後,本院以107年度全字第15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嗣經相對人於107年12月25日至本院提 存在案。又查相對人上揭罰鍰2,400,134元,已逾繳納期限 仍未繳納。經查其名下所有不動產僅餘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坐落該地號同段1008建號建物(地址:臺中市 ○○區○○里○○○路○段000號11樓之3),依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釋規定:「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 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上開土地及房屋計算 稅捐保全標的之財產價值為5,001,078元,惟其於106年4月 11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7,240,000元,經函查截至107年11月8日未償債務餘額13,453,516元,致使聲請人難以就該不動產取償。納稅義務人上揭種種處分不動產作為,足堪認義務人顯有刻意隱匿、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次查債務人雖尚有數筆存款(見本院卷第59-60頁),然活期存款及活期儲蓄存款性質,具有機動性, 隨時可被提領。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對 相對人所有財產於240萬0,134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業據其提出欠稅 查詢情形表、102及103年度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07年11月26日中區國稅局東山綜所字 第1070554985號書函、送達證書及債務人107年11月2日書函等件影本為相當之釋明,尚無不合。另103年度綜合所得稅 相對人應補稅額4,235,234元,經聲請人依所得稅法之規定 先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於107年12月6日以107年度全字第15 號裁定准予,嗣經相對人於107年12月25日至本院提存,並 提起抗告在案。經調閱上開卷宗,相對人主張102年度及103年度應補稅額及違章罰鍰總額,亦小於聲請人於107年12月 21日退還予相對人102年度溢繳稅款(分別為142,661元、 7,686,096元支票二紙)之金額,並非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不 足執行之情等語,惟查上開退稅支票,亦具有機動性,隨時可被兌領。爰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240萬0,134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