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3號

使用牌照稅等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13號

原告
林月梅
被告
信和昌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代表人
林弘政 通訊處:嘉義市○○路00號
被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黃士哲 通訊處:臺中市○○區○○○路00號

上列原告因使用牌照稅等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98條第2 項、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