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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號

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江金豊
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抗告人
即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代表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前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17日就本院108年6月18日108年度簡字第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抗告人收受上述判決送達時係為108年6月27日,此有送達機關蓋用於送達證書之戳章及送達時間等記載為憑,自堪採信。然因抗告人訴訟代理人之受僱人蓋用戳章之日期漏未調整,以致誤蓋為108年6月25日,原裁定計算上訴期間,逕依錯誤之108年6月25日計算,而認上訴人提起上訴逾期而駁回。嗣經抗告人具狀陳明上開事由,經核屬實,則本件上訴即未逾期,至為明確。茲經抗告人就本院108年7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認其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求予撤銷原裁定,為有理由,依首開規定,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