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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5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5號

原告
力揚人力仲介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慶雄 通訊處:台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
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盧秀燕 通訊處:臺中市○○區○○○道0段00

上列原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三、原告應提出裁處書及訴願決定書。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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