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5號
- 原告
- 力揚人力仲介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慶雄 通訊處:台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盧秀燕 通訊處:臺中市○○區○○○道0段00
上列原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三、原告應提出裁處書及訴願決定書。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