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69號
- 原告
- 金勝龍
- 被告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黃士哲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26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送達上訴人,並由上訴人親收,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9年11月16日即已屆滿(因原告受送達之臺中郵局53-55號信箱設於臺中市○○路00號,故不需扣除在途期間),惟上訴人遲至109年11月18日始提出上訴狀,此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首揭法律規定之法定不變期間。故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官 吳俊螢